(0533)2777557
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供热收费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9-10 预览次数:

       尊敬的热用户:为保障2016—2017年度供热工作正常进行,确保用户按期正常供热,依据淄政办字[2015]120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心城区供暖价格和对低收入群体继续实行供暖补贴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将2016—2017年度供热收费及供热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期限:供热收费期自2016年10月8日—2016年10月31日为止,期间公休、节假日正常收费。
二、收费标准:
1.城区居民供暖价格按套内建筑面积22元∕㎡。复式住宅单层安装采暖设施的,按单层面积加30%供暖费;双层均安装采暖设施的,按全部面积计收供暖费;阁楼安装采暖设施且有房产证的,按房产证注明面积计收供暖费;没有房产证的,按阁楼下层住房面积的50%计收供暖费;地下室、杂物间、车库安装采暖设施的,按居民住宅供暖价格计收供暖费。上述供暖计费面积以房产证中注明的套内建筑面积为准,没有房产证(包括房产证上没有注明公摊面积)的仍按照市物价局原有关文件执行。
2.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社区居(村)委会等(不包括对外出租及商业经营用房)供暖价格按建筑面积20.5元∕㎡。
3.非居民采暖(包括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社区居(村)委会等对外出租及商业经营用房),其价格按建筑面积36元∕㎡。楼层高度超过3.5米的,每超过1米加收15%供暖费(不足1米的按1米计算)。
4.居民家庭安装小型换热器设备,按照每个换热器每供暖季收取300元供暖费。
5.供暖期为120天,即自当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5日。三、在规定时间内全部交清采暖期的供热用户(串联用户以控制阀控制用户为交费单位),环保供热将按时供热,逾期交费用户供热日期将视管网流量调整情况来确定供热开始时间。
四、在供热系统调试打压前,我公司会在楼栋单元门和小区入口张贴《注水试压通知》,请用户密切关注。在注水试压前用户必须确保室内供热设施完善,调试当天家中必须留人。因家中无人或系统不完善给自身或其他人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自负。
五、根据淄政发[2009]3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单元用热率达到70%以上的住宅,保障采暖期内用户室温达到规定标准;单元用热率在30%以上,70%以下的住宅,采暖期内供热企业不承诺室温达标;单元用热率达不到30%的住宅我公司决定不予供暖。
六、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各热用户交纳供热费,我公司今年继续推行供热缴费卡,凡在我公司营业大厅缴费用户必须持供热缴费卡交费。未领供热缴费卡用户须持房产证免费领取。缴费卡如有丢失损坏需持房产证到我公司营业厅进行补办。
地点:张店区华光路143号甲4环保供热营业厅(世纪路与华光路交叉路口西南角,龙御现代城沿街商铺)。
供热期间24小时服务热线:2777557 
第一供热分公司服务热线:3112735 
第二供热分公司服务热线:2796287 
第三供热分公司服务热线:2777220 
第四供热分公司服务热线:2720262 
第五供热分公司服务热线:3186717 
收费咨询服务热线:2775659 
稽查举报服务热线:2770642 
淄博市环保供热有限公司
 二0一六年九月十日